论文关键词:经济法方法论整体主义人与自然辩证社会有机体 论文概要:本文通过对有关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反省,指出最能体现法律部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对,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冲突辩证与人与自然辩证。而从经济法产生背景和制度特征以及所获得的理论共识来看,最能体现经济法部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个.即整体主义与人与自然辩证法。
方法论问题是每门学科首要的基本问题,它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期与否的标志,而且是一门学科否以求成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于是以因为如此,国外学者都非常重视对方法论的探究,有的甚至指出:一切理论探究最后都可以归结研究方法论探究;一切理论变革又首先倚赖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改版,才能带给科学上的重大突破。
1这种对方法论研究之推崇亦反映在西方法学中,诚如德国法学家纳伦茨所言“法学之沦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于其固有之方法”。2即使从法律制度的镎来看,正是法学方法论的变革引发法律制度的创意和变迁。
基于以上了解,本文利用当今法学及其它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成果,融合经济法的共识和特性,就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展开探究。 一、经济法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对经济法方法论这一问题的找寻,首先需从法学方法论谋求理论资源,尽管这一资源更为短缺。 第一,法学方法论(均可说道经济法的方法论)是什么。回应问题的问,必需做两个区分:一要区分方法论与方法。
非常简单谈,方法是工具,而方法论是还包括一定的哲学认识论及逻辑推理过程的一套思维法现象的理论体系,这意味著方法只是方法论的包含要素(或最重要要素)。二要精确做到法学中的意识形态、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总而言之,意识形态虽可包含有所不同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但并不等于方法论。
因此,完全相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家有可能有有所不同的方法论,而法哲学则可视作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种法哲学流派可说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流派,但它们却是没多元文化法学方法论的全部内涵。 第二,法学方法论(均可说道经济法方法论)的二元性,即法学方法论不应还包括理论研究方法论和应用于法学方法论。法学是人文科学,且其特性要求了它主要是“非理论科学,而系应用科学”。
L4而解释学在法学中的历史悠久传统(解释学最初源自神学及法学)及19世纪中期方法论之争中狄尔泰关于把说明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石的奠下,使法学界把解释学作为其方法论的观点,渐渐渐趋尊重,以至于在现代法学中,人们谈到方法论时,虽无意间有学者在学理探究中明确提出一些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于,但仍是法解释学正处于独占中,甚至渐趋法解释学的一元性。虽无法驳斥这种方法论对法学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但它主要轻在法的限于,可以说道是应用于法学方法论,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显著的局限性,这从法学史中就可解释。
法学史解释,法律思想的突破才引发法律革命,而这种突破往往不是源自对法的说明中。如对商法说明,无法解释反垄断法、劳动法等的产生。可见解释学方法论充其量不能促成法学按“常规”发展,而无法引起“法律革命”。因此,在法学方法论的系谱中必需超越一元传统,创建应用于与理论研究二元方法论结构。
第三,法学方法论的层次性。长期以来,人们把方法论看做是没层次的单一概念(法学界亦是如此),只不过方法论既还包括高层的具备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沦,又还包括那些体现着法学(或经济法学)本身性质和特点的明确方法论,它们包含一个方法论群。 笔者指出,经济法学方法论体系不应还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是解释学方法论(主要是应用于法学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可借出法解释学的理论、民法解释学的理论、甚或哲学解释学理论。
其二是理论研究方法论。主要还包括从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方法论引进经济法研究中构成的方法论(或者说是这些方法论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应用于)。 就自然科学方法论来讲,波普尔的抨击的理性主义方法论——猜测与驳斥,对于我们端正研究态度,增进经济法的理论创意和发展绝非意义。
而库恩的历史主义方法论,对于我们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看经济法发展的“常规”时期及“革命”时期,从而对领悟经济法精神,有灵感起到。另外,有人已把系统论引进经济法的分析中,博弈论亦被引进法学的分析中。
可见,糅合自然科学方法论,对广阔分析视野,加剧对经济法了解很有适当。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谈,有两对标准化的方法论范畴——现代科学分析与规范分析以及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所有社会科学中都能用,当然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均可用。
另外,还可借出经济学、社会学对经济法展开分析,构成经济法的经济学分析及经济法的社会学分析方法论。 就方法论的层次谈,既还包括具备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论,又还包括体现经济法本质及特点的明确方法论。本文目的探究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就是融合经济法本质和特点,从具备一定哲学意味上来说的,这种方法论跨越于经济法理论一直,影响着经济法的理念及制度设计。 二、经济法的两个基本方法论 从人类对社会了解的历史看,人们对社会关系的了解主要不受两个因素制约,其一是社会的包含,其二是包含社会的要素之间的关系,与此有关的两对方法沦范畴,其一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其二是冲突辩证与人与自然辩证。
这两种方法论与对社会关系理解的密切关联性,不致影响法律部门的区分及各部门法的特性。据此,融合上述有关经济法基本方法论的含义界定,笔者指出,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有两种,即整体主义与人与自然辩证法。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 在社会科学中,有关如何了解社会现象,从方法论角度谈,有两种有所不同的主张,即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
个体主义方法论(亦称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所指对“社会现象还包括集体,不应按照个体及其活动与关系来加以分析”。5(P486)由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往往与自由主义关于社会的观念互为联系,故有学者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称作正统的自由主义,其社会理论根据的核心内容在于把个人看做是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社会则被指出是各个执着自身利益的个人的总和,适当地,国家或社会之后沦为个人以求通过它而执着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 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比较而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指出:“社会科学研究社会整体如集团、民族、阶级、社会、文明世界等等的不道德。
这些社会整体被指出是经验对象,社会学用生物学研究动植物的那种方式来研究它们”。s3(P486)正如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卢卡奇指出,准确的了解方法是拒绝必需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互相联系的统一体加以做到。
这种方法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就有,但确实对现代分析社会产生影响,则从斯宾塞及孑L德把社会看作一个有机体时开始,其中影响大的当属马克思、卢卡奇和美国的社会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默顿)。以及德国的历史学派(施穆勒、萨维尼)。在他们显然,“最合理最有效地的社会科学了解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
-63(P12)必须认为的是,这种方法论虽然特别强调整体,但在整体中个体并没被抹杀,而被留存着。 按此方法论看来社会,社会将是一个打破个体的独立国家不存在,它有其独立国家于个体利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秩序——社会历史秩序,这一秩序中是主客体对话构成的大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混合秩序。因此,要调整好社会关系,必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较好社会秩序的创建,不只是一个大自然过程,还必需彰显人的意义。
要超过此目的,就必需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目前不能是政府)对社会运营展开有助于介入,只有如此,才能构建主客体对话,才能构建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种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应用于,促成了新的法理念、社会法理念,这不论是从狄冀的社会连带说道——一种否认打破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指出社会规范不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社会连带关系的学说中,还是从庞德的法益区分理论——法维护的利益分成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不相等个人利益之和的理论中就可解释。
①这种新的法理念的问世,在实践上引发了法律制度的革命,并不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在社会革命的基础上创建的全新的法律制度——一种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不讲,仅有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看,不仅经常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现象,而且大量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保法)及经济法亦以求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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