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1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要求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不作如下改动:一、将第三条第二款改动为:“本市坚决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予、法治确保、科技承托,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专责、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施全市专责和属地负责管理,逐步创建和完备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动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划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认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订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掌控计划,专责设施规划布局,制订增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确保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划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掌控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行成立相同桶车站、定点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予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工作。”三、将第五条改动为:“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商、统筹规划、敦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搜集、运输、处置和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互相协商因应,作好生活垃圾管理的涉及工作。
”四、将第六条改动为:“单位和个人应该遵从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遵守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增加生活垃圾产生,分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背生活垃圾管理的不道德展开检举。“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积极开展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工作,充分发挥样板引领起到。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改动为:“本市按照多废气多收费、较少废气较少收费,混合垃圾多收费、分类垃圾较少收费的原则,逐步创建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更容易没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强化收费管理,增进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订。
”六、第九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科技部门应该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希望和反对可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于。”七、第十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一款:“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展全社会联合参予垃圾分类。
”将第三款改回第四款,改动为:“教育部门应该将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处置的科学知识,划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八、将第十二条第二款改动为:“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该具体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认生活垃圾集中于搜集、运输和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专责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九、第二十四条减少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在本市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应该用于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增加包装材料的过度用于和纸盒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必须用于租车服务的,应该自由选择用于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本市希望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重复使用快件包装材料。”十、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改动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该在合乎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行无纸化办公,提升再生纸的用于比例,不用于重复使用杯具。”十一、第二十六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一款:“禁令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餐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用于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获取塑料袋。”将第一款改回第二款和第三款,改动为:“餐饮经营者、餐饮仓储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获取重复使用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该设置显眼提醒标识。重复使用用品的详尽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发布。“餐饮经营者在获取服务过程中应该提醒消费者合理消费,适度点餐;获取点心的,可以在做出提醒后,对多达合理限度的剩餐缴纳费用。
”十二、减少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本市采取措施逐步实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订。“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加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回第二十九条,改动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编成再生资源重复使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重复使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网点,制订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市场秩序,反对再生资源重复使用行业发展。“市发展改革部门应该将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资源化利用和生产者责任伸延制度划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增进涉及政策。”十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改回第三十二条,改动为:“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交会、科学分类、适应环境处置的原则创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投入、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订。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辨识、便于分类投入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发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展开调整。”将第三款改回第三十三条,改动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入生活垃圾:“(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危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放适当标识的搜集容器;“(二)废置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小的荒废物品,分开堆满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登录的地点;“(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登录的时间、地点和拒绝分开堆满;“(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分开投入在适当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登录的地点;“(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其他规定。”删掉第四款。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回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改动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确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发布。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回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改动为:“(二)在责任范围内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宣传,登录专人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展开生活垃圾分类;”减少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找到投入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入的,有权拒绝其修正;投入人拒不修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敦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十七、减少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该根据必须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危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搜集容器;“(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该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搜集容器,并最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危害垃圾搜集容器;“(三)其他公共场所应该根据必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搜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危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理利用必须,细化设置搜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就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订规范,并向社会发布。”十八、减少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订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十九、将第四十条改回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改动为:“(一)如期、分类搜集、运输有所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有、用于符合标准的搜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减少一款,作为第二款:“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找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合乎分类标准的,有权拒绝其修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逼不修正的,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应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二十、将第四十三条改回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改动为:“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减缓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处置能力,并按照集中于与集中处置结合的原则,前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置,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给与指导和经济补助金。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二十一、将第四十四条改回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改动为:“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该按照规划、标准实时配备荒废蔬菜、果品就地处置设施。已竣工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并未配备荒废蔬菜、果品就地处置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该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该遵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二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回第五十一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二款:“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接管生活垃圾时找到不合乎分类标准的,有权拒绝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修正;逼不修正的,应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二十三、将第四十九条改回第五十三条,改动为:“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强化信息化建设,创建和完备有关生活垃圾废气全过程管理制度,创建生活垃圾投入、搜集、运输、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生活垃圾管理科技化水平。”二十四、将第五十条改回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改动为:“城市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实施联单制度,展开分类计价,实施绩效管理;找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敦促修正。”二十五、将第五十三条改回第五十七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二款:“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有权采行以下措施,实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一)转入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现场检查;“(二)查询、拷贝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对用作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依法不予查禁、扣留;“(四)为调查有关违法行为,催促公安机关不予帮助。
”二十六、将第五十四条改回第五十八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一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将生活垃圾管理划入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和指导。”将第一款改回第二款,改动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的组织、引领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拒绝划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在居住区成立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指导居民准确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二十七、减少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涉及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反对和希望志愿者,志愿服务的组织等各类社会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宣传、样板等活动,参予生活垃圾管理。”二十八、减少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反对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服务、旅游旅馆、餐饮烹调、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涉及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自律规范,积极开展行业培训,联合参予和前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二十九、减少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单位违背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迫的,执法机关应该将涉及信息分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十、减少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用于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仓储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获取重复使用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回第六十六条,改动为:“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未分类储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二、减少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单位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1000元罚款;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展开劝说;对不肯理会劝说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与书面警告;再度违反规定的,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该受到惩处的个人,强迫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未予行政处罚。”三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回第六十八条,改动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展开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将第六十条改回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动为:“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废气注册或者注册信息欺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回第七十条,改动为:“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经营许可证。“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回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改动为:“餐饮服务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搜集、处置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款改动为:“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搜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充公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经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公安部门。”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回第七十四条,改动为:“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限期修正,一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废气并未超过标准,给单位和个人导致损失的,应该依法展开赔偿金。
“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并未按照拒绝展开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限期修正,一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未将数据传输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限期修正,一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注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并未按照拒绝公开发表设施污染掌控监测指标和处置设施运营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修正,一处2000元罚款;逼不修正的,一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十八、将第六十六条改回第七十五条,改动为:“违背本条例的不道德,《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数处置规定,本条例并未不作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不予处置。
”三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回第七十七条,将第四项、第五项拆分,作为第二项,改动为:“(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老大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荒废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专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荒废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荒废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行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减少两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四)危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剧毒有害物质,主要还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置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置温度计,废置血压计,废置药品及其包装物,废置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置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置胶片及废置纸张等。“(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危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无法识别类别的生活垃圾。”四十、删掉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的“公共卫生”。四十一、将第六十二条中的“原均须机关”改动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此外,将有关条款中的“区、县”改动为“区”、“餐厨”改动为“厨余”,并对部分主管部门的称呼、有关条款中的文字和条文顺序不作适当调整和改动。本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改动,新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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