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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ile官网】黑龙江实施房产税暂行细则 八种房产免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4-08-28 02:41人气:
本文摘要:生活报9月3日讯 2日,省政府印发我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报,细则认为,凡在本省税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归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外,皆不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交纳房产税。

生活报9月3日讯 2日,省政府印发我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报,细则认为,凡在本省税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归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外,皆不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交纳房产税。房产租赁的,承租人不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要发票,并未按规定获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八种房产减免房产税租赁房产纳税人租赁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出来交纳房产税,计税依据造假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认。出租房产纳税人出租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出来交纳房产税,没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出来交纳。减免房产(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许可的政府部门批准后成立或注册备案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部门拨给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的办公和公务用房。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给事业经费和实施差额支出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的公务用房。(三)宗教寺庙用作举办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神职人员用于的生活用房。

(四)公园(还包括烈士陵园)、名胜古迹可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用于的办公用房。(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企业举行的各类学校、医院、卫生所、托儿所、幼儿园出租的房产。(七)基本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必须而修筑的临时简陋房屋和仓棚。

(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征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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